媒体关注
4月20日,由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以“梦想共享 未来已来”为主题的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圆满结束。
本次发布会得到了新浪网、土豆网、腾讯网、搜狐网、人民网、乐视网、多知网、优酷网等多家媒体的支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所长-尤完;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住建部相关领导等共同见证了发布会及高峰论坛的盛况。
专家发言详解BIM
发布会上环球优路教育高层领导对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的重点战略进行了讲解,特邀嘉宾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针对行动计划中的BIM项目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公司研发负责人还对行动计划的落地战术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发布会**后,环球优路教育还设置了优课体验区,让大家真实感受课程,现场体验环球优路教育的精致服务。
优课体验专区
行动计划战术讲解
优课体验区气氛热烈
环球优路教育**本次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不但展现出强大的创新基因,树立登陆新三板转型升级后的新知识经济为动力的崭新形象,更为中国职业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将为同类型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什么,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2017年度执业药师证书正在陆续发放中,当拿到执业药师证书后就需要关注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如何进行继续教育?执业药师证书不注册是否需要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药师注册时候要提供多久的继续教育证明呢,环球卓越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执业药师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掌握**新药学理论、技术知识,保持高水平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必要条件,是正确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3类,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级药监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为什么办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情况一:你有资格证,以后都不打算注册
解决办法:收好就可以。但如果你回心转意想注册,要把往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补上,才能顺利注册。
情况二:你有资格证,暂时不注册,但以后n年后会注册
解决办法:每年需要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只有每年都拿到规定的继教学分后,需要注册时,才能顺利注册。
情况三:已经注册,但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证也失效
解决办法:每年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修到相对应的学分。这样子延续注册时才能顺利注册。
注:具体有特殊情况,必须咨询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
执业药师如何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开办前一般当地都会有通知的。注册单位也会了解部分流程。目前各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培训一般由当地的药师协会负责,具体以当地的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通知中会说明怎么办理继续教育,在什么地方办理教育。
2、继续教育需要交费才能参加的。具体的费用信息由相关部门来进行公布,费用相关部门规定。具体费用可参考执业药师各省市继续教育网站及费用。
3、继续教育部分地区可能是面授,也可能是网上学习。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相关问题
1、**年拿到执业药师证书,不需要继续教育就可以直接注册。比如2017年11月参加考试,**后,一般会在2018年3月份左右领取证书,2018年以执业药师的身份执业就需要注册,注册的时候不需要继续教育证明;
2、拿到执业药师证书,可以不参加继续教育,但是几年以后想注册的时候,注册部门会要求出示考取证书后的继续教育证明,虽然目前继续教育的学分可以补,但也需要在相应报名时间段内,为避免后续注册的时候麻烦,建议坚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
3、执业药师注册后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满三年需要再次注册。
错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怎么办?
有的考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该怎么办呢?因各地政策有差异,建议考生们可以联系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执业药师协会、药监局这些继续教育部门,做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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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小编特根据执业药师考试用书为考生整理了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解,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许可
*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九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十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加工的,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十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
未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纳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渠道经营。
*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当符合《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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