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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创新引进智能科技,创立“直播 录播 面授”的融合教学模式,开设3D仿真教学、VR实景课堂助力学习,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使全国学员共享优质教学服务。
不同学历的考生报名执业药师,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对不同学历的考生分别有哪些要求呢?
中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中专学历介绍:
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都属于中专学历,等同于高中学历,有的学历不一定受国家承认。根据现有政策,中专生毕业也可以参加高考,就读中专前建议咨询清楚,不要盲目。
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而中专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一般都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可以胜任某种职业。目前的中专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大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专科学历介绍:
大学专科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高职(高等职业学院)、高专(高等专科学校)即普通高等学校里就读专科专业的学生,毕业即获得大学专科学历。
大学专科是以培养技术型高等人才为主要目标,即大学专科的目标是实用化,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根据中国大陆教育体制目前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比本科教育年限短的专业教育,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样,都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科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本科学历介绍:
本科即大学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由大学或学院开展,极少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经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于理论上的专业化通识教育,应用型本科侧重于应用上的专业教育和实际技能教育,学生正常毕业后一般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在中国,本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本科两种。全日制本科(又称普通本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或保送等方式进行招生,学制4—6年;另外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统招专升本选拔考试接受本科阶段教育,学制2年。非全日制本科主要分为自考本科、成人高考、远程教育、业余教育、开放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习方式多种多样,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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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其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提供的资料、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 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的内容(2009)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2009/2008)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7.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8.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9.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0.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11.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五)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要求(2008)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互联网药品交易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企业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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