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教育】
“专注学习效果的职业教育机构”
“有温度有思想的教育培训机构”
“不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没错,这都是我们,上元教育。
我们在做**有态度的职业教育培训。
简言之,我们是——企业挚友提供零距离人才培训学员顾问提供高逼格知识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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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课程】
会计是一种非常讲究实际经验和专业技巧的职业。以会计作为职业,你可以了解企业的运行机制,你可以知晓公司的组织架构。随着会计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呈现如下特点:热门专业,高薪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社会上各种企事业单位对会计的需求大大增加,会计成为更加热门的专业。如今无论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亦或是企事业单位无不都需要会计。由于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需要财会人员来保证正常的运营,可以说会计人员是企业的核心人员之一,是机构运转的关键角色,是一个永不衰退的高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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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C管理会计】
想拿下MACC?你必须先知道这些MACC管理会计,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
2014年6月:财政部代表团一行访问了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全球总部,交流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方式
2014年11月: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开启了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篇章
2015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陆续发布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文章,发展管理会计咨询服务,推动会计服务转型升级
2015年10月:中国财政部一行再访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总部,就IMA在全球的发展情况、管理会计人才如何培养、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财务面临的机遇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分享
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指出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指导、推动管理会计有效应用,重点推进管理会计广泛应用
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管理会计正式被定性为"行业急需紧缺人才"
2017年11月7日:财政部会见IMA首席执行**杰弗瑞?汤姆森一行,就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等议题交换了意见。
2017年11月8日:IMA结合当前国际管理会计人才需求现状和百年来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的经验,正式发布了"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管理会计能力素质框架",MACC应运而生以此促进管理会计在中国的发展,让中国的管理会计成为创新管理和提质增效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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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2005年12月,苏州启航
2009年3月,拉开集团化经营的篇章
2010年8月,南京、上海,苏州等城市校区建立,连锁校区阵营越来越强大
2011年4月,上元校区扩展至浙江省,共成立12个校区
2012年,上元教育发展的版图已经遍布,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省市
2013年,我们的不仅在长三角全面绽放,更向北部扩展
2014年,上元足迹到达北京,来到了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中心,上元教育的发展版图正以高速前进的姿态全新布局
2014年八大品牌,开启单品牌发展运营模式,开启上元改革元年
2015年拼搏、进取、蜕变…
上元以全新姿态,继续领跑职业培训征途
随时随地,想学就学,不再受限,不被左右,更少时间,更多收获
上元,有思想、有温度的培训机构,这里欢迎同样有思想、有温度的你
2014年,上元成就!
培养学员超过25万次,超过10万学员成功升职加薪,超过10万学强取得了证书,超过5万名学员成功提升学历,学员过率90%以上,校区节日活动题过300次,老学员讲座超过200场,老学员讲座超过200场,公开课数量200场,研发升级课程50余种,编写策划教材20余种,校区覆盖全国达80多所
园区会计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厘清装饰业营业税额如何确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作为失效文件废止了。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该文件被废止是不是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将和其他建筑业劳务一样,也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甲供材”)了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那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我们知道,对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就规定的很明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基本规定。
对于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并不是施工方在提供建筑业劳务中收取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基本规定,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是不应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额的。然而国家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和防止纳税人避税、侵蚀营业税税基的角度考虑,对于建筑业劳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给出了特出的规定,这就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除装饰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在适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意味着即使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是建设方提供的,施工方并不会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这部分价款也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由于该条规定将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排除在外,则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只要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就可以了。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其营业额只应包括其提供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在装饰业劳务中,建设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施工方并不会因此收取任何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设方提供的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需要并入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61号文废止财税[2006]114号文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对于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有规定了;
二是财税[2006]114号文的部分表述不全面,和新营业税条例部分规定有冲突。如新条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确定上不再强调是向对方收取的款项,而强调的是其在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限定于仅是向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而财税[2006]114号文还在强调是向其客户收取的。
这里,我们就知道了,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仍是不包含“甲供材”的,其计税营业额应是其提供装饰业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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