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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资格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P140)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根本任务: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2、进行行业监管;3、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5、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6、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7、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2.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P140)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中国的承诺,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七条例一办法”) 【《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P14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5.2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P142) 【5种制度】

【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报社期刊社的,其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 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 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1. 出版单位变更:①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②合并或分立;③设立分支机构;④出版新的报、刊或报、刊变更名称,均应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向总署办理审批。其余变更事项,经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3. 出版单位注销,应向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P144)

期刊社每年一次:省局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由省局定;材料报总署备案。

其他出版社两年一次:

音像、电子:省局做出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材料总署备案;

图书:省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总署,由总署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凡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P14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择优聘用。

①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任职条件外,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②担任责任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从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取得中级资格者,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高级资格的获取,目前实行评审制度。

(三)报考条件: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对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具体要求,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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