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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指导《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八章

第八章 著作权知识

§8.1 著作权与著作法(P281)

一、 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的权利范围(P282)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特征(P282)

⒈无形性:一方面,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⒉专有性: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占有、使用和处分,又称“垄断性”和“排他性”。

⒊时间性: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有关权利有效。过期失效,成为公共财产。

⒋地域性:仅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并受到保护。可在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规则下,签订双边、多边或国际条约来扩大保护区域。

二、著作权法(P283):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立法原则:集中反映在《著作权法》“总则”的第一条中,即“为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⑴ 根本原则——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⑵ 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P284)6个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此外,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解决我国著作权民事、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P284)

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产生于1886年,5次修订。最近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

四条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第一,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作品那样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第二,如果对于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达不到该公约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保护。

②自动保护原则: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履行任何手续,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送交样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等。

③独立保护原则: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④最低保护原则: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是该公约总体体现的原则。

⒉《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产生,1971年修订。我国1992年加入,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⑴ 同《伯尔尼公约》比,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

⑵ 原则上与《伯尔尼公约》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规定:如果某成员国按照国内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注册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那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复制件上只要标有著作权说明标记(○C),并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认为其已符合该国关于必须履行手续的要求。

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的,是世贸组织成立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下的六个附件之一。)

(1)作用: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对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影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以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

(2)《TRIPS协议》的宗旨:

*宗旨: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目的:是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以处理国际上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各国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目的、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施保护方面享有高度灵活性。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3)《TRIPS协议》的内容要点:分为7个部分,共73条。

①“知识产权”的内容:7点

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方面,该协议第9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遵守1971年巴黎文本,但对于公约第6条中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应予删除。

③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该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⒋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P287-28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产生于1996年12月,我国2006年12月加入)

⑴ 产生背景和主要特点: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促使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花费7年时间制订。主要解决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⑵ 内容要点:《组织版权条约》共25条,实质性条款14条,程序性条款11条。《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33条,实质性23条,程序性10条。

要点:8个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物。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了对权利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的侵权。

5.《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简称《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日内瓦签订,又称《日内瓦公约》。为制止国际上录音制品盗版活动猖獗而专门建立。我国1993年加入。

§8.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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