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因此,这一意义上的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广义上的行政是指管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动。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活动。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是因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持社会秩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法律、法规之所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也是因为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自国家产生以来,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以维持必要和正常的统治秩序,这在任何一个和任何一种性质、类型的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后,为了更好地调整行政关系,对行政权进行适当、必要的控制,各国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产生了专门的行政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经历了从“小”到“大”、从“消极”到“积极”的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原理,行政权处于消极的状态,“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或者说,“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随着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扩大,特别是增加规定了诸多公民的社会权利,要求政府相应地通过积极的行为,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这就同时要求扩大政府的权力。在这一阶段,政府可以积极地干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与此相适应,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也经历了从不发达到发展的过程。
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所不能,无处不在,因而也就无法用法的形式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也就不可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行政权与其他社会权利进行分离,因归到应有的位置,才产生了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等;2)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程序等;3)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和救济,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4)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点
(一)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现代行政权的极度膨胀使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公民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定要反映这一现实,并对其进行全方位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2.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以宪法、法律的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因其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方式变动频繁,而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过于具体,必须及时对规范内容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决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出于民主、公正、效率等的考虑,必须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予以规定。因此,有关行政权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相互交织,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二)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这与其内容广泛且易变有着很大关系。
2.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典如我国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正在制定之中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执行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