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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社会工作者初级《综合能力》:第九章考点5

考点五: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本考点要求考生掌握低保金发放的对象、其申请和审核的程序,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的对象和形式,住房救助的标准和申请程序,司法救助的范围和申请程序。在新版教材中,本考点改动和增加的内容较多,请考生注意。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资格。

(2)城乡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3)低保申请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5)低保申请的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6)低保动态管理。

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中有关救助对象及救助形式的规定

(1)救助对象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救助形式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有三种: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教育救助政策

(1)教育救助的对象。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2)教育救助的形式。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3)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目标。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4)实施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4.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1)住房救助含义与住房救助标准。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住房救助申请。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3)住房救助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5.司法救助政策法规

(1)司法救助的范围。

(2)司法救助的程序及救助的实施: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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