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3日
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属于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范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开展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调研,起草及征求意见以及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等工作,待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局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逐步理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和药学人员职称制度之间的关系,推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得到切实有效实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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