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9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4年3月 1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5年7月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颁发了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几年来,在国家人事部的支持和医药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是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工作是顺利的,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一、初步建立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框架
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基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相继出台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制度、GSP规范、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面,均对执业药师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建立了培训、考试、注册、经线教育工作体系
根据执业药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有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审定后颁布实施。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征题、命题工作,还组织编写了各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除少数省市外,大多数地区建立了执业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基地。考前培训与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参加考试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执业药师考试的合格率,也有利于注册后的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另外,各省有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对执业药师进行注册登记,加强管理,形成注册管理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得到广大医药界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召开两次大型专家会议,郑局长亲自到会讲话要求各省局做好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抓这项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确定相应人员,并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首批执业药师注册时,有些省市还召开大会,举行隆重颁证仪式,新闻媒介争相报道,加强宣传力度,有力地宣传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同时各省市还制定激励机制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人员积极报考,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如上海、山东、浙江、江西、福建、黑龙江、深圳等地),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提高执业药师地位和树立执业药师威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来,对执业药师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日益提高,需求量更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提高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和作用。
四、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推动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成立“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业务归口局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执业药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最近组建了培训处负责执业药师的宏观管理工作。
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执业药师专家组,负责命题考试、继续教育、编写教材、咨询服务等工作。各省局也在人事(教育)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一个从上到下的执业药师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今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具有了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队伍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507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到1998年底,我国已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有近七千人。
1、1994年——1999年执业药师认定与考试合格人数情况:
年度\类别
|
药学类(人)
|
中药学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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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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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格人数
|
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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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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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考试合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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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
|
-
|
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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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考试合格数
|
1008
|
749
|
1757
|
1997年考试合格数
|
929
|
518
|
1447
|
1998年考试合格数
|
976
|
622
|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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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考试合格数
|
4267
|
1576
|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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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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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4
|
3899
|
1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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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药师分布情况
自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已有15073人。其分布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约占总人数的70%以上,西部地区人数只占少数。执业药师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的省市有广东、浙江、山东、上海、江苏;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省市有北京、辽宁、湖北、四川、河北、江西、安徽;人数在100以下的省市有西藏、青海、贵州、宁夏、海南、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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