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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8日
仲裁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分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开庭不公开。
6.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7.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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