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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1日
资源税
1.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①原油;②天然气;③煤炭;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⑥有色金属矿原矿;⑦盐、固体盐、液体盐。
3.计税依据
①对“原油”和“天然气”执行比例税率,对其他执行定额税率;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4.计算
①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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