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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30日

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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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条件。

  第二,银行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账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第三,实行银行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

  第四,实行银行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账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第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可以避免由于实行现金结算而发生的现金运输、保管过程中丢失、被抢、被窃等不测损失;并且由于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论款项大小,时间长短,都有据可查,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便于追索,从而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

  第六,实行银行结算,银行监督各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遵守信用,从而减少由于对方单位不守信用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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