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汇入银行对开立账户的收款单位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采用信汇方式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即汇入银行)在信汇凭证第四联上加盖“转讫”章后交给收款单位,表示汇款已由开户银行代为进账。采用电汇方式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汇出行发来的电报编制三联联行电报划收款补充报单,在第三联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单位,表明银行已代为进账。收款单位根据银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信汇)或联行电报划收款补充报单(电汇)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依据汇款的性质而定)。如对方汇款是用来偿付旧欠,则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如果属于对方单位为购买本单位产品而预付的货款,则收款凭证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实际发货时,再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货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如果款到即发货,也可直接编制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汇款金额”栏必须注明“现金”字样,可以由收款人填制一联支款单连同信汇凭证第四联(或联行申报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三联),并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到汇人银行取款。汇入银行审核有关证件后一次性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在汇款凭证上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单位,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支付。
对留行待取的汇款,收款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去汇入银行办理取款。汇入银行向收款人问明情况,与信、电汇凭证进行核对,并将证件名称、号码、发证单位名称等批注在信、电汇凭证空白处,并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签名或盖章,然后办理付款手续。如果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所盖印章必须同预留印鉴相同。
收款人需要在汇入地分次支取汇款的,可以由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临时存款户,将汇款暂时存入该账户,分次支取。临时存款账户只取不存,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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