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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9日

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哪些是确认收入?哪些是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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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哪些是确认收入?哪些是不确认收入?
 
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以上8中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提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一判断是否增值,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具体分析如下:
判断是否增值,若增值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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