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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9日

小企业新旧会计账务衔接及财务报表编制综合实例

第一节 新旧账务衔接指引

一、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的总体要求

(一)衔接转换的基本原则

依据财政部2011年11月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所有小企业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衔接转换前应做好的工作

在执行新准则前,小企业应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三)衔接转换程序要求

1.按照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设立 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2.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2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执行新准则后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五节表1-2。

3.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准则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4.2013年1月1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后依据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二、首次执行日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与转换

小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的原科目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对原制度下的总账科目余额及相关明细账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照新准则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一一进行衔接与转换。

(一)资产类科目

1.“现金”科目。

新准则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现金”科目。

借:库存现金

贷:现金(旧)

注:凡原账中的会计数据,在新旧制度数据转换时,对原账科目均在其后加“(旧)”表示,以示与新账科目区别。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准则中的“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旧)

3.“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准则的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旧)

4.“短期投资”科目

新准则的 “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短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短期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

借:短期投资

贷:短期投资(旧)

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中没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也不再要求小企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应该将原账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转销,计入“本年利润”科目。处理后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应该没有余额。2013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还有余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利润分配”科目。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旧)

贷:利润分配

6.“应收票据”科目

新准则的 “应收票据”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应收票据”科目。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票据(旧)

7.“应收股息”科目

原制度中“应收股息”科目,与新准则的 “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中属于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部分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属于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部分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借: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应收股息(旧)

8. “应收账款”科目。

新准则的“应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应收账款”科目。如果原账中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含有“预收账款”的,转入新账“预收账款”科目中。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旧)

预收账款

9.“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准则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收款(旧)

10.“坏账准备”科目。

新准则中没有“坏账准备”科目,也不再要求小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小企业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应该将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转销,计入“本年利润”科目。处理后的“坏账准备”科目应该没有余额。2013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时,如果“坏账准备”科目还有余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利润分配”科目。

借:坏账准备(旧)

贷: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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