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8日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或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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