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亏损弥补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两家企业,A企业2014年利润50万元,2015年利润50万元;B企业2014年利润-100万元,2015年利润200万元。(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
如果不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200×25%=50(万元)。
如果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100+200)×25%=25(万元)。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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