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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0日

高级会计师锦囊案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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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2011年度发生如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

(1)2011年8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大地公司,售价为200万元,年利率为3.5%。同时,甲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协议规定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2万元。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

(2)2011年3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东方公司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蓝天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看跌期权合约(蓝天公司为期权持有人,有权将债券返售给甲公司),期权行权日为2011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蓝天公司支付期权费为10万元。甲公司判断,蓝天公司到期极可能会行权。

(3)2011 年7月20日,甲公司将某项账面余额为5 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出售给西北投资银行,出售价格为当日公允价值3 750万元;同时与西北投资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的回购协议:双方约定3个月后甲公司有优先回购选择权,回购价为该应收账款的市场价格。同日,西北投资银行按协议支付了3 750万元。该应收账款2011年12月31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3 600万元。

要求:

根据给定的资料,逐一判断甲公司上述金融资产转移的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而且回购价固定,因此,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大地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蓝天公司有权以固定价格将债券返售给甲公司,而且极有可能返售,与债券有关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债券。

(3)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甲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后保留了优先回购选择权,如果选择不回购,与债券有关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选择回购,因为回购价是按当日公允价值回购,与债券有关的风险报酬也已经转移,故甲公司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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