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示】营改增后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大纲中未删除。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收起提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问题:老师,这两句话不太能理解。第1句里面包含了购进的货物,为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不行,要收增值税。为什么第2句里面并没有说购进的货物呢,意思是购进的货物可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用收税,但赠送时却要收。无法理解。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不收税,只是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是不同的。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