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1日
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如果在减值前,账面价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时相关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因为特殊原因公允价值急剧下降,发生减值,此时资本公积的贷方数应从借方转出。
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一般是可以转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的,转回的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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