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7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以下的。
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④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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