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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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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列简称“外管证”)。

《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管证》。

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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