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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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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概念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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