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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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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一、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

二、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的审批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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