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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决算及预决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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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及预决算的监督

一、决算

决算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和决算的批复。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1)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决算草案的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二、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为了保证预算、决算的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保证预算工作顺利进行。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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