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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纳税人税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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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

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

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

2、扣缴纳税款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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