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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发票的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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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必须做到: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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