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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6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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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环球网校提供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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