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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5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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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概念、适用条件和结算规定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1.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适用条件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4)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并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6)收付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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