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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卡的资金来源、计息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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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的资金来源、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二、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银行卡的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和储值卡(合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需要注意的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和准贷记卡透支,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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