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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及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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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及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注意】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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