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陆续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规定、办法,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依据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营业税退库税、消费税的,不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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