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会计信息化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的职责及监督管理
1、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2)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3)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4)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2、对企业的监督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3、对会计软件的监督
此处的会计软件仅指商品化会计软件,不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的会计软件。
(1)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规范》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2)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地方财政部门的职责及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1、对企业的监督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同财政部)
2、对会计软件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发现问题的,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处理,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只能调查,不能处理。
3、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1)实行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2)异地核算企业是否具备本地监管条件;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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