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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1日

《会计基础》第九章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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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即按其入账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亏时,应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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