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一)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1)指出内部控制鉴证依据的控制标准; (2)提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 (3)指明内部控制的评估截止日期。 4.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6.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说明段应当说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8.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该段落应当说明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9.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1.报告日期。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内部控制及评估报告的责任且已批准评估报告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二)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的类型包括:标准审计意见、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等术语。如果确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要素不完整或表达不当(例如,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存在不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增加说明段。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提请关注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三)审计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阅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