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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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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1章至第5章)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2.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3.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4.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5.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

6.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7.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考试内容】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主要特征有:(1)票据是债券凭证;(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务为目的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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