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布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1)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的风险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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