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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2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票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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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因票据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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