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1日
第三节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足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
(一)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一)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即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教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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