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1日
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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