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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1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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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者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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