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30日
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有:(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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