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为了核算限定性净资产业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设置“限定性净资产”总账科目。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本科目期末贷记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例:某基金会20××年12月末有关账户余额如下(单位:元):
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80000
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月末结转有关科目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80000
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会费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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