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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1日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章节高频考点: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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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28.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29.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0.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2.(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③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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