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7日
【问】我公司有从别的公司清欠回来的车辆,用于抵顶欠款,由于对方公司不配合,车辆无相关手续,只估计个金额抵顶所欠货款,我公司对清欠回来的车间进行了拍卖,往往拍卖的价格低于当初对方公司估计的价款,这部分损失如何账务处理,由于无车辆的手续,公司如何入账,涉及的税费问题如何处理?
【解答】
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才能作为正常资产进行使用或流通交易。
所述清欠车辆如果已经拍卖变现,贵公司可以就拍卖所得作为债务方的债务清偿金额,形成的损失可以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税前扣除。但上述条款中,强调可以扣除的损失应为对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的事实,如果无法就债务方缺乏清偿能力举证,形成的损失将无法正常申报扣除。
车辆没有相关手续也无法正常上路使用,无法过户,更无法作为正常的可使用资产入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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