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9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即可以先提后用。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年底未使用完的计提数,作为该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实际发生数超过计提数,有些企业补提费用,将该科目结平,但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数额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为避免纳税调整,差额不进入费用,形成红字余额结转以后年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使用和结余数的处理与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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