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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7日

坏账损失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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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准备

贷: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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