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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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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