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金融)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⑤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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