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⑴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⑵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⑶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②其他业务收入,在月末时需要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 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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